濮阳市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6日 浏览量:4648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濮阳保险行业自律工作水平,维护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濮阳市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和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总经理会议,专题研究自律工作。 第三条 部署安排自律检查、出台加强自律的具体措施等涉及行业自律的工作,必须由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 第二章 自律工作规则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决议。 第五条 为提高自律工作效率,对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或者部分简单的事项,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集体研究,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或者表决书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由主任委员、三名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召开。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可以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议题。议题应书面提交,并附完整的议题说明。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决定是否上会。决定不上会的,应向提交议题的会员单位进行说明。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地点由协会秘书处提前1天通知各会员单位。临时召开的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前半天通知。专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员单位应出具委托书,指派其他总经理室成员参加。 第九条 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议,可以召开总经理会议,专题研究自律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议召开后,协会秘书处应印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和行业自律公约共同组成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认真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若对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向河南保监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影响审议事项的执行。 第三章 自律保证金和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为确保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自律保证金制度,主要用于会员单位违约处理。经协商一致,具体如下: 各寿险会员单位自愿缴纳保证金10000元。 各财险会员单位按照2010年业务规模缴纳违约保证金。2010年业务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单位缴纳保证金4万元;业务规模在3000-5000万的单位,缴纳保证金3万元;业务规模在1000-3000万的单位,缴纳保证金2万元;业务规模在1000万以下的单位,缴纳保证金1万元;专业代理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 各会员单位应在加入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后一个月内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自律保证金设立专门帐户管理,实行扣除补齐机制。违约处理一经确认,协会秘书处将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受托管理单位从违约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违约单位接到扣除违约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按扣除金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齐保证金的,秘书处自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河南保监局,同时通报其公司。 第十四条 违约金主要用于组织开展自律工作会议、实施自律检查以及举报奖励等,由各专业委员会同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自律检查 第十五条 自律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常规检查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制定自律检查方案,经专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专项检查根据专业委员会工作安排进行。 第十六条 自律检查由市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可采用抽调会员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外部机构等形式进行。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实施自律检查,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八条 实施自律检查,应遵守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应出具自律现场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得接受被检查公司或个人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可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档案以及向有关人员询问、向相关部门询证等方式。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自律检查工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场所;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律检查报告及违约处理由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自律违约处理应以产寿险自律公约及各项补充决议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自律检查的支出从违约金中支取,由各专业委员会同意、秘书长签字后据实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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