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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需要以技术立足落实“新国十条”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4 发布人:管理中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出了细致要求,专门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中介发展的基本遵循,对保险中介未来改革发展的影响重大而深远。但把可能变为现实,需要行业深刻领会和把握“新国十条”有关保险中介发展要求的精神实质,绘制清晰的“路线图”。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据此测算,从2014年至2020年的7年间,保险业年均增速预计在17%左右,2020年全国保费收入将达到5.1万亿元。规模巨大的保险需求,将为保险中介的发展提供充足空间。保险中介必须在“新国十条”提出的保险业发展的宏大规划中寻找发展机会,做好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连接纽带。

“新国十条”关于“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论述,是保险中介发展的导向性要求。保险消费者是发展的根基,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是发展的动力,保险消费者的需求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中介必须以消费者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求生存,从而“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与传统的保险公司直接承保模式相比,保险中介可以着力在以下方面发挥专业作用,形成比较优势。

销售能力更专业。鉴于产品竞争力和保单获取成本、内部运营成本考量等因素,保险公司已开始探索“产销分离”的经营模式。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成立,在定位上就着力寻求与保险中介的战略合作,将经营重点转移到具有核心优势的业务环节上,而将保险销售和出险评估外包给保险中介机构,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产业链的专业化经营,加快了产销分离的进程,使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成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应当看到,由于保险中介可以代为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对产品和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有着天然意愿和必然优势,通过充分发挥贴近投保人、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推动消费者需求和市场产品更加匹配,从而形成保险市场的帕累托累进,使消费者最终受益。

风险定价更合理。传统承保模式是由保险公司将事先制定的格式保险条款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千篇一律,万人一方,有可能不符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保险中介可以针对消费者的特定情况设计保险方案,准确满足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险中介站在保险消费者的立场,可以通过市场细分、横向对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风险暴露水平和保险需求,以第三方专家身份参与风险定价,在市场中完成合适的价格发现。通过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市场信息更透明,给消费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有效解决“一张保单卖全国”和产品同质化等问题,将会更好地实现“新国十条”中“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的要求。

防灾防损更深入。“防灾胜于理赔”是保险业的高端追求。目前保险市场竞争尚处于初级阶段,保费规模竞争仍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重心,使得保险公司把主要资源和精力用于争夺客户,导致对承保后客户的风险管理问题重视不足,关注问题的意愿不强,解决问题的投入不够。在经营实践中,某一具体险种的防灾防损工作可能仅有几人负责或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无法对投保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也无暇帮助客户建立防灾防损机制。保险中介机构则一般与投保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有意愿为客户量身定做风险管理方案:通过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开展安全督导、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防灾防损技术研究、实行安全浮动费率机制、将费率直接与安全情况挂钩等手段引导投保人重视防灾防损管理,推动客户为风险管理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从而可以更好实现“新国十条”中“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

风险顾问更全面。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为社会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和风险顾问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识别、化解和防范风险,并对可保风险进行保险保障安排,充分发挥“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作用。从参与社会治理方面来看,可以通过涉足包括工程、石化、教育、电力、运输、环保、医疗、食品等覆盖国民经济大多数领域的风险研究,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风险领域、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模式改革,为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减轻政府负担贡献力量。从参与企业风险管理方面来看,可以通过细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建议、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安排、协助索赔等业务环节,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个性化保险服务项目。

损失评估更公正。当前,利用诉讼形式解决理赔纠纷的情况逐步增多,原因之一就是消费者对损失评估公正性的质疑。保险公估机构作为由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案件损失评估的机构,有着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一定的公信力,对于保险行业内部规则较为熟悉,其评估结果容易被客户接受,出具的估损报告作为外部证据也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保险公估机构介入后,可以有效避免保险公司与客户发生正面冲突。作为一种市场平衡力量,保险公估机构在一些疑难案件和损失金额较大的案件中有充足的发挥空间。

理赔服务更到位。由于消费者不了解保险专业知识,理赔中就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对话不平等的问题。保险中介机构设立涵盖保险、法律、心理、医学等方面专家的专家库,基本覆盖调解理赔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领域,代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手续可以较好地解决此问题。事故发生后,遵循“快速调解、全程跟踪”的原则,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保险消费者做好索赔工作,同时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安抚消费者情绪,减少不合理诉求,着力降低群体性事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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