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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领域竞争秩序的自律措施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9-4 发布人: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车险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省协会经广泛调研和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出台了加强车险自律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所属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税款按来源地分解后,分别向代收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依照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经深入调研,各会员单位反映车船税代收代缴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个别基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车船税征缴时间差,由保险中介机构将已经代收车船税的车辆,垫款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税后,持完税凭证要求保险公司退换已收车船税款项,获取资金用于市场不正当竞争。二是个别基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用税收“奖励”,获取资金用于不正当竞争,甚至主要用于异地争抢保源。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经研究,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1、代收代缴车船税应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各会员单位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可以直接按照《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并将完税凭证传真或扫描至保险机构;二是由保险中介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款项转至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按照《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解缴至相应税务部门。
     2、对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间差”,采用先期垫款向税务部门缴纳车船税,获取政府“奖励”,保险机构将保险中介机构划转的车船税款进行“趴帐”处理,然后退还至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为,按照涉及金额的5倍处违约金。
     3、各会员单位对投保人持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申请退回已交车船税款项的,应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投保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退还车船税款项只能退回投保人银行卡中,不得退给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如有违反,按照退回金额的3倍处违约金。
     4、各会员单位获得税务部门“代扣代缴手续费”和“奖励”的,必须入大帐处理。如有违反,按照违规金额的3倍处违约金。
    5、各会员单位不得采用将直销或其他渠道业务虚挂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出单的形式,套取税务“奖励”。一经查实,按照“奖励”金额的5倍处违约金。
     二、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不按条款费率承保或不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经查实后,按照举报涉及业务保费金额的2倍对违规单位处违约金,同时对举报人按照举报涉及业务的等额保费给予奖励,举报人为多人的,平均分配。
      三、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由产险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相关会员单位如有异议,可在产险专业委员会上说明情况,陈述理由,半数会员单位不予认可的,决定给予违约处理。
上述措施自2014年9月10日起实施,协会之前自律规范和决议如有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均按新自律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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