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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6-18 发布人: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
公约》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维护我省寿险行业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与竞争行为,河南省寿险专业委员会于2月20日召开了《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签约会议。现将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积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0日
 

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各人身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制止各人身险公司与各类银行(含各专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下同)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经河南省各人身险公司协商一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二条  执行中国保监会、河南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各人身险公司应委托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严禁各人身险公司以协管员或其它任何方式在非本公司代理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第三条  各人身险公司与银保代理机构开展银保代理业务,必须以签订正式合法有效合作协议为基础,且合作协议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前提,体现双方利益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人身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其主要职责是银行代理网点的管理、培训、联络和相关服务。银保专管员由各人身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合法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五条  各人身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私下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支付代理机构及其经办人任何奖励或其他利益。
第六条  各人身险公司的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第七条  各人身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包含手续费、业务推动费、系统使用费、资源占用费、新单使用费、银保通出单费、培训费等一切所有相关费用,各人身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人身险公司要同银行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手续费标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手续费支付标准,且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的手续费率不得超过本公司协议规定的最高标准。
第九条  河南省银保渠道手续费率可直接执行“总对总”协议费率标准,如“总对总”未签署明确合作协议的,费率标准参照国有商业银行费率标准,“省对省”签署合作协议的人身险公司,执行费率要以“总对总”协议基准自行与银行协商确定支付标准。
第十条  各人身险公司执行银保合作协议应在全部手续签署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协会备案(报备协议需真实有效,协议要件齐全包含但不限于:险种及对应手续费标准、合作期限、双方签章、法人签字、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各人身险公司向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规定,由银行在手续费到账15个工作日内开具《通用机打发票》。
第十二条  各人身险公司不得向未产生保险业务的代理机构提前预支代理手续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充分体现行业自律精神,维护公约的严肃性,行业协会将根据全年工作部署及本自律公约履行情况,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公司必须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每次自律检查结束后应协会将向各会员单位及河南保监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在自律检查中发现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或被检查各人身险公司拒不配合的情况,行业协会应给予该公司通报批评,并及时向河南保监局及其总公司反映。
第十五条  各人身险公司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出现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省行业协会反映或举报。情节严重的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在有效期内若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签订。
第十八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制定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各人身险公司共同遵守。
第十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寿险行业银行(含各专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下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市场秩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与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进入河南市场的人身险公司在开业一个月内应主动签署《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严格按照公约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各类银行网点内销售的所有保险产品。
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须比照执行本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如有违反一并进行违约处理。
第四条  各人身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开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第五条  各公司在河南省范围内执行“总对总”协议、各类包销、独家代理和定向销售等协议时,必须遵守我省银保代理业务相关规定,不得签署排挤、限定其他公司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  河南省各省辖市保险协会应组织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有必要,可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但其内容不得与《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相违背。
 
第二章  工作细则
第七条  自律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与保险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2、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3、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4、针对业内和社会举报(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确凿证据)进行专项核查;
第八条  检查小组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完成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不得单独行动。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检查公司的人员应回避检查。
第九条  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由被检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检查单位可以对检查事实提出异议。异议部分由被检查单位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同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检查组,行业协会对异议部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单位。
违约行为经确认后,提交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书”,同时抄报保险监管部门。违约公司应在“违约处理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业协会寿险办。并按要求缴纳违约金。
第十条  检查小组需要复印被检查公司存在问题的单证、财务凭证或账目等资料时,被检查公司应予以配合。检查小组人员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责任,复印材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核查制度。由协会寿险办负责受理有关银保自律方面实名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并负责组织核查,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按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不得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得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检查小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经营管理信息、客户资料等,不得在检查中搜集或摘录与检查无关内容,例如:被检查公司经营数据和业务情况,不得将检查情况通报给本公司或未经许可接受媒体采访。检查小组人员若违反工作纪律将被责令退出检查小组,情节严重的将对派出公司进行行业通报。
第十四条  自律检查小组的日常费用开支从违约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各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省协会委托一家人身险公司专户管理。
 
第三章  执行细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寿险办在检查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检查公司,被检查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检查的,须书面通知协会寿险办另行安排时间。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时,应提前按照检查通知书要求准备好检查资料: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银保产品清单、保险条款及宣传资料;
2、签约代理机构清单、合作协议书及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许可证复印件);
3、银保专管员名单及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4、银保业务台帐及手续费支付台帐、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对方开具的入帐发票;
5、其他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严禁与无合法资格或未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不得在未签订符合自律公约要求的合作协议之前,开展相关银保业务。
第十七条  不得以通过提高续期代扣代缴费用,支付系统使用费(系统维护费)、出单费、资源占用费、折旧费、培训费等各种名义另行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不得向签约代理机构支付银保期缴产品续期手续费。
第四章  违约处理细则
第十九条  保险监管部门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或其他形式的自律检查,以及通过投诉和举报等方式取得的证明材料,经协会寿险办核实认定存在违反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情况,均可作为违约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和人员,各处违约金5000元,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交违约金的公司,给予业内通报,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向其总公司通报。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寿险办组织召开银保方面的相关会议,各公司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参加。
若不能按通知要求派员参会的保险公司,需提前向寿险办提交书面申请,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会。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公司,处违约金1000元,并视同默认会议决定内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河南省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公司,按违约次数和笔数分别进行违约处理,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一经查实,处违约金10000元,同时暂停其开展业务一个月。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如发现各人身险会员单位没有签署代理合作协议而开展业务,或合作协议与自律规范存在相违背内容的,一经查实,按违约协议份数进行违约处理,每份协议对公司处违约金2万元,对分公司银保责任人每份处违约金500元,个人违约处理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时给予业内通报;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上述违约处理外,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公司,一经查实,按违约支付笔数进行处罚,对公司每笔支付行为处违约金2万元,对分公司银保负责人每笔处违约金500元,个人处罚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时给予业内通报;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上述违约处理外,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司,一经查实,按每笔违约支付行为中包含保单份数进行违约处理,对公司每份保单处违约金500元,对分公司银保负责人每笔违约支付行为处违约金500元,个人违约处理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时给予业内通报;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上述违约处理外,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对违反自律公约第十条规定的公司,如发现公司未按照要求时限报备合作协议的,一经查实,按协议份数进行违约处理,对公司每份协议处违约金5000元,对公司银保负责人处违约金500元,个人违约处理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时进行业内通报,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上述违约处理外,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每次集中检查结束后,协会寿险办将检查情况通报各人身险公司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对违约情节严重的,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对违约公司和违规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违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公约制定,经寿险专业委员会讨论审核,与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公约及本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和保险产品由寿险专业委员会全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签署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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