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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布日期:2012-10-10 发布人:李画
    在各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业的自身壮大是一个因素,而政府的监管也构成了另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通过监管,不仅能够管控保险业的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能壮大保险业,提高保险业的安全度。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较短,相应的,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也不长。但是,在刚刚过去的10年间,中国保险监管基本上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的现代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立了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无论在监管理念、思路、手段上,还是在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成果显著。

  “保险监管的不断改进,有效化解了风险,促进了行业快速发展,使得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说。王绪瑾曾先后参与了《保险法》两次修订的讨论、中国保监会委托北大保险系负责的中国保险业“十五”规划研究工作,以及负责中国保险业“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课题“财产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研究工作。特别是在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研究中,王绪瑾负责主持“中国保险监管创新及监管体系建设研究”课题,对监管问题颇有研究。

  现代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过去10年,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和保险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宏观形势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为了应对新挑战,保险监管立足于保险业发展实际,借鉴国际保险监管新理论和新实践,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具体体现在逐渐建立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

  2003年初,保监会发布实施“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向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2008年9月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6年,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确立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直接督促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此外,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五道防线”也基本确立,形成了立体化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相结合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监管水平逐渐提升

  过去10年,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思路,日益重视建设制度体系,采用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监管效率和透明度得以明显提高。

  “由强调行业快速发展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由定位于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重到强调发挥监管特有职能,说明监管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王绪瑾说。理念的转变将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的稳健运行。同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保监会近年来不断明晰企业和政府的界限,采取适当干预的方式,逐步将决定权交由市场和企业。

    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2002年和2009年,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对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全面梳理现有保险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据显示,仅“十一五”期间,保监会就制定和修订了部门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277个;与此同时,各家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在业务经营、风险防范、内控合规等方面,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做好保险产品的清理、条款修改和报备准备工作,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平稳升级改造;保监会还加强了包括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组织体系、统计数据等基础性监管制度建设工作。

  在监管手段方面,保险监管的关口开始前移,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电脑监控相结合转变;由监管部门单一监管向单一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转变。此外,保监会也更加重视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起来。

  强调消费者利益保护

  10年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目标逐渐转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2011年12月,新一届保监会党委旗帜鲜明地提出“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执政新理念。2012年1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工作被写进了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报告中,措施有力、责任明确。2012年2月,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专题研究建设消费者维权热线工作。2012年4月26日,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正式开通。截至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接收的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同比增127.23%。

  王绪瑾说,“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各国监管目标的重要一项。中国保险市场在经历高速发展之后,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既体现了监管理念的重大转变,也进一步与国际监管趋势接轨。保险监管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是中国保险业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发展的重要条件。这将大大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公信力,促进保险业长期稳定发展。”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监会首先从“车险理赔难”和“销售误导”两个消费者诟病最多、积怨最深的问题入手。2012年2月9日和10日,保监会连续两天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题研究治理这两个顽疾的“手术方案”。

  在治理车险理赔难方面,保监会明确了“三年攻坚四步走”的工作步骤,制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和《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指导行业协会发布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服务流程时限标准;探索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审判与调解对接机制;组织开展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

  在治理寿险销售误导方面,保监会确立了“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工作原则,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长效机制。为此,保监会制定了《2012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研究制定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和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指导各寿险公司成立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小组;指导行业协会建立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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