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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银行买保险先确认销售人员身份
信息来源:秦巍采 发布日期:2012-7-11 发布人:管理中心
    明明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最后却变成了保险合同;买保险的时候说得比唱得都好听,可售后服务质量却让人说不出口……本报开通的“3·15”维权热线中,每天都有读者打进电话投诉,称自己在银行存款时受到业务员的“忽悠”,将准备储蓄的钱买了保险,事后才发现“进退两难”。保险一般有严格的保险期,有的还需要分期缴费,即每年存入一定数额的钱,如果遵守合同就不能取钱,如果提前支取需被扣高额手续费。

  近几年,人们保险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有关保险的各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加,随着“3·15”的临近,保险维权的话题再度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据记者了解,对于保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销售和理赔两个环节,其中,“寿险销售误导”成为投诉最为集中的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方面的专家,为读者支支招、提个醒。

  现象一 混淆理财产品与保险产品

  事件:李阿姨攒了两万元钱,去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填写业务单据时,一位身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前来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称该产品是银行的一个新业务,零存整取,利息也高,十分不错。李阿姨在该工作人员不断的劝说下办理了该业务,但这期间该工作人员并未告知李阿姨所购买的实际是保险。李阿姨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近期准备买房需要取钱时去银行询问才知道买的是保险,而且现在退保要承担手续费等损失。

  支招: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想避免销售误导,首先应当了解销售人员的正式身份,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认清其工作单位。其次,应当仔细了解产品性质和条款约定,不要因为赶时间或被销售人员的热情感染而忽视对产品的了解。第三,即使一时盲目签下了合同也不用慌张,保险产品都有10天的犹豫期,消费者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研究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只要对保险合同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提出退保,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费。

  现象二 对保险产品风险含糊其词

  事件:王女士两年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一款万能型终身寿险,当时王女士被保险代理人告之,该款产品属于“纯存款储蓄”,没有风险。但在收到保险公司发放的对账明细时,她才发现保单剩余价值远远小于累计保费。

  支招:王女士的遭遇即属于保险代理人没有明确告知产品特性和投保风险。据了解,购买投连险和万能险时所缴纳的保费并非全部进入投资和保障账户,而是会先行扣除一笔初始费用,这笔费用主要是用于弥补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除了初始费用外,保单每年还要收账户管理费用等。如果提前退保,投保人需要承担较大损失,只能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需要注意的是,现金价值是保险金额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得到的数字,包括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保障成本、销售渠道费用、保监会要求提出的准备金等,而并非消费者投保时缴纳的本金。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保单无效。而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还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

  现象三 混淆演示利率与实际收益

  事件:部分保险销售人员为吸引客户投保,故意迎合消费者“资产增值”的期望,夸大保险产品投资收益,如将演示利率与实际收益混淆。市民刘女士就因此身受其害,买了一款保险产品,三年后收益非常少,根本没达到当初保险公司承诺的收益。

  支招:以现在市场上热销的分红险产品为例,这类产品的收益包括两部分,一是保底收益,这部分是固定可以计算的,还有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分红收益。在各公司分红险产品宣传单上,都会按照高中低档收益率列举出相应的可分配红利,但这些演示利率都是假设的投资回报率,并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因此消费者不能将其与自己可获得的实际收益画等号。

  现象四 家财险关键字有歧义

  事件:一家装饰公司购买总保额为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后,保单上明确写着:“在保险期内,因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等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后来,该公司因空调水管配件质量问题造成水管漏水,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装饰公司负责人本以为赔偿是必然的事,但保险公司表示水管是“脱落”而非“爆裂”,拒绝赔偿。

  支招:一份保单能生出多重理解,是目前保险公司玩文字游戏最典型的例子。按照常理,漏水导致财产损失是常见的一种风险,大多数财产险保单都会将其列为主险之一,许多家庭、公司就是冲着这类常见风险才去投保财产险。但同样的字眼,合同上的规定和投保人的理解往往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投保人在购买险种时一定要问清“哪些情况下可以理赔”,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另外,选择财产保险中比较常见的“财产一切险”,它对于“除外责任之外的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投保人比较有利。

  现象五 当心网上意外险假保单

  事件:市民梁玉祥旅游前,在网上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花费20元。收到保单后,他发现保险期限只有一天,没有覆盖整个行程,于是致电该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却回复说,系统中没有他的保单号。之后,这家网站承认梁玉祥的保单属于伪造保单。梁玉祥将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并在其网站公开道歉一周。双方围绕“究竟谁应是假保单责任的赔偿主体”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支招:一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低,再加上很少有人会致电保险公司辨别真伪,代理机构将假保单交给消费者后通常不会出事,从而滋生了不少售卖假保单的中介代理,其中以航意险最为典型。假保单事件较多发生在以中介渠道销售的短期意外险,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意外伤害、旅游意外险等。辨别真假保单有一些小技巧:购买保险时注意辨别承保机构的合法性,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该机构是否为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合法保险机构。消费者在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航空售票网点、旅行社等中介机构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也要注意,购买保单后,应及时拨打保单上印制的保险机构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通过电话咨询或输入保单信息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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