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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6-25 发布人: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作用,提高议事决策效果,维护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市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章程》、《濮阳市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专业委员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形成决议。

第三条   濮阳市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和人寿保险专业委员会负责产、寿险行业自律工作,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开的,可委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为负责。

必要时,协会会长、秘书长也可提议并召集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 部署安排专业领域的自律检查工作;

(二) 研究自律检查处理意见;

(三) 研究修订本专业领域自律公约的初步意见,制定出台加强自律的具体措施;

(四) 研究部署专业领域的重要活动安排;

(五) 其他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行业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重要事项;

(六) 交流沟通本专业领域有关经营管理、理赔服务的工作经验等。

(七)其他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商议的事项。

第五条  每次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下次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确定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前1天通知各会员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

专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员单位应出具委托书,指派其他总经理室成员参加。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可以向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议题。议题应书面提交至协会秘书处,并附完整的议题说明。

协会秘书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讨论决定是否上会。决定不上会的,应向提交议题的会员单位进行说明。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印发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和行业自律公约共同组成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商议的事项不能形成决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议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监督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执行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若对审议通过的事项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向河南保监局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影响审议事项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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