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在相互保险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确保相互保险起好步开好头
本报讯【记者 冯娜娜】“各类社会主体对探索相互保险表现出较高热情,已有多家主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办相互保险组织的试点,包括寿险、产险、健康险等多种机构类型。”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相互保险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研究,完善政策,优化环境,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保险发展模式,确保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起好步、开好头。
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一次以相互保险为主题举办国际研讨会。
梁涛表示,相互保险是全球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的27.1%,覆盖人群9.2亿人。相互保险具有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有望成为保险业增长的新引擎,可以提供简便灵活的保险服务,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发展相互保险,是保险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新途径,也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打造更加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
梁涛强调,相互保险探索已经进入了全新阶段,要积极推进我国相互保险规范创新发展。
一是坚持普惠特色,切实对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要紧密结合人民群众实际保险需求,开发便捷、实惠,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着眼于经济新常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和“三农”领域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服务力度;着眼于惠民生,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保险服务力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惠而不费的优质保险服务。
二是坚持差异化发展,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着重补短板,发挥相互保险互助共济、风险保障程度高的特点,集中发展人民群众亟须的保障类险种;着重填空白,与股份制保险进行错位竞争;与现有市场主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加强双方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合作。
三是坚持相互保险本质,切实维护会员权益。在准入时要严把审核关,审慎选择认同相互理念、经营资质良好、会员基础扎实的主要发起会员。在经营中要设计科学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严密有效的管理制度,用制度来保障会员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对运营信息的知情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在监管中要更加注重维护投保人利益,严格规范主要发起会员和管理层行为,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用,完善内外部审计制度,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
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运营模式,促进相互保险和互联网深度融合。
五是坚持稳健发展,守住风险防范底线。必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规则,明确相关各方风险处置责任,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准入风险、偿付能力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内部人控制风险等重点风险隐患,守住风险防范底线。
梁涛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部分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所谓互助计划,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而采取低门槛、先收费、无服务的运作形式;没有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而假借相互保险名义进行公开宣传、销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需要及时向社会大众进行提示。同时,在风险因素不明确、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审慎对待网络众筹相互保险。
梁涛指出,下一步,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保相互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起好步、开好头。具体来看,要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准备充分、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市场主体开展试点,在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和准入机制的基础上,分阶段有序推进相互保险准入工作;要抓紧制定各项监管配套细则,尽快形成完善的相互保险监管体系,要优化环境,夯实发展基础;要加强研究和交流,借鉴国际经验。
梁涛表示,相互保险也是保险,要遵循保险一般运行规律,相互保险监管也应与现有保险监管框架基本保持一致。根据相互保险的特点,要在产品审核、偿付能力、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创新监管手段,特别是对于小型相互保险组织,要采用适当灵活的监管标准。
梁涛透露,前期保监会与工商总局进行积极沟通,两家正在研究相互保险组织注册制度。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加强与税务总局等部委的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符合相互保险特点的税收政策。
此次会议由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指导,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保监局承办。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上海财经大学校长樊丽明致辞,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主持会议。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就相互保险在法国、英国、加拿大等有关国家积累的发展和监管经验进行了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