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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指出:尽快填补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空白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12-18 发布人:管理中心

近日,中国保监会就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举办专题视频培训会。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梁涛提出,要尽快填补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空白。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要推动修改《保险法》。”梁涛说,要在《保险法》中明确保险消费者概念的基本内涵,充实保险消费者相关权益规定,细化保险公司有关义务的履行要求,强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宪法和民事法律所确定的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保险法》中切实贯彻体现,将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新产生的消费者合理需求总结转化为法定权益充实到法规制度之中。

梁涛说,尽快完善消保各项工作的具体监管制度。对已有的但与《保险法》、“新国十条”和《意见》不相符合的制度,要尽快修改;对尚无制度依据的工作,要尽快填补空白。各保监局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消保工作规则。同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在谈到如何有效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时,梁涛给出6条途径,即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宣传教育机制、惩戒约束机制以及外部协同机制。

理赔难和销售误导一直被视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两大顽疾。“当前的重点工作还是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问题。未来要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比如,进一步缩短理赔给付时限,简化手续,减少资料等,提升消费者在理赔给付方面的切实感受。抓住这两个重点,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梁涛说。

梁涛认为,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也是履行法定义务和监管要求、落实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必须要担负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强化管控、依法经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改进和创新服务,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公允理赔给付、妥善处理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是《意见》最大的亮点或创新点。”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说,这是借鉴2011年20国集团金融消费者保护高层原则提出来的。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的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维护消费者利益,关键在保险公司。如果公司在产品开发、销售、理赔过程中做到自觉自律、依法依约,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会得以实现。

吕宙对《意见》进行了全面解读。他认为,《意见》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对全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作出全面、细化规定的制度安排,是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和行动指南。除了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外,《意见》的突出特点还包括重视透明度监管、注重预防性保护与过程性保护相结合、建立借力监管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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