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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布日期:2012-11-19 发布人:管理中心
    日前,国务院发布《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对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迅猛。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17.19亿亩,同比增长148.3%;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金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2%和65.4%;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受益农户2283万户次,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范农业保险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越来越重要。

  《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条例的出台可以看做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正式对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都做了规范。”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对记者说,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存有较大争议。通过确定财政补贴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一般商业农险区分开来,也巧妙避免了农业保险姓“政”姓“商”之争。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明确规定,下一步国家还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庹国柱认为,目前有一些地方财政吃紧,财政全面支持政策性保险还是有困难的,各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贴的配套资金,让农业保险能够顺利开展。

  “《条例》侧重于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负责人11月16日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保险机构及时查勘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予以公示;以及参考相关政府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公平、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有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将接受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等处罚。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对于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方式骗取财政保险费补贴的行为等,《条例》规定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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