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公布《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方面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要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条例》的新规定,把保单及保费发票上的已收税款证明直接作为代收税款的凭证,省去了纳税人持保单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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