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易场所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决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决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决定》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国务院要求,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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