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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产险公司远程出单行为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11-2 发布人:管理中心
 

豫保监发〔201179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远程出单是产险公司借助网络技术,在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内提供出单服务的经营行为,是提高经营效率的有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需求、方便了保险消费者,但由于部分公司疏于管理,一些远程出单行为逐渐向变相设立非法分支机构、变相支付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方向演变,加大了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为规范产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规范产险公司远程出单行为明确如下要求:

  一、远程出单行为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内的出单行为除外)进行,严禁在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营业场所外出单。

  二、各公司应加强远程出单的资格管理,严格审查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远程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取得所代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以上的书面授权,并将代理险种、代理期限等事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规范双方责权利关系。

  三、各公司应切实履行对远程出单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业务、财务台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业务情况。

  四、各公司应加强公司标识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擅自使用公司标识(名称招牌、公司徽标等标志),严禁保险中介机构使用产险公司标识。

  五、各公司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完善业务渠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远程出单行为的管控,将应用于远程出单的虚拟专用网络(VPN)、销售终端设备(POS机)、电脑设备和出单工号等工具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做到不同销售渠道的业务可辨别、可验证。严禁虚挂中介业务。

  六、各公司应加强远程出单行为的管理,强化对开展远程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规范销售行为,切实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严禁误导销售,严禁代投保人签名,严禁委托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严禁公司员工和营销员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外的固定场所开展销售和出单等经营活动。

  七、各公司应将远程出单行为的规范性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加大对单证、印章、宣传资料等关键环节的监控力度。尤其是在单证管理上要健全制度、完善系统、落实责任,从单证领用、核销到作废、遗失和销毁等环节进行层层把关,严格按时限要求回销保险中介机构领用单证。按照“谁领用,谁销号”的原则,将配置给保险中介机构的出单工号与该机构领取的单证在系统中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确保该保险中介机构只能打印在其项下流水号的单证,其项下流水号的单证也只能在该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严禁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从保险中介机构领用单证。

  八、我局将加大对远程出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假借远程出单变相设立非法保险分支机构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保险法》第165条和173条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对于误导保险消费者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保险法》第162条和173条等相关规定对违规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对远程出单行为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将依法追究内控不严的管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和吊销保险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上一条:监管原则重新修订 保险中介必须专业与透明
下一条:我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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