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张某借用李某的车辆外出办事。结果与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既没报警也没向保险公司报案。当时他感到胸口发闷,担心自己身体出现状况,在打电话告诉李某发生了车祸事件后前去就医,于是便将车辆留在了事故现场。经过一番检查,医生说并无大碍,只是由于过度紧张而导致身体不适。之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后张某弃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车辆损失为2.9万元,李某车辆损失为2.5万余元,当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反遭拒绝,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停车费、评估费等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本车车损、第三者车损、停车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该条确立了驾驶员保护现场、协助救助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认定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而张某也承认事故发生后因感觉身体不适弃车离开现场且未及时报警。从张某的就医情况来看,是否真正就医也仅是其个人陈述,在法院告知其举证义务后并未提供相关的就医凭证,鉴此,法院难以认定其遭受人身伤害。即便张某当时确有身体不适,也属于轻微程度。故张某离开现场,既非因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而必须及时就诊,也非遭受他人伤害等迫不得已必须离开,造成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诸多因素无法查清,法院对于原告认为驾驶员就医不属于逃离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有理由拒赔商业车损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偿付李某交强险项下赔偿款2000元(交强险项下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评析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拨打110报警。上述义务将道德层面的救助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在保险合同的免赔(免责)条款中也有所体现。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身体未遭受重大创伤或必须就医的情况下,都应当及时报警及报险并等候现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为由进行抗辩,免除其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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