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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责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9-28 发布人:管理中心

被保险人张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分公司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个人保额为30万元。2014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张某突然腹部疼痛,难以忍受,随之打电话向同事求助,其同事赶到时发现张某病情危急,于是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医生赶到公司宿舍时,经过检查确认,张某已经死亡。案发后,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调查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资料“柘荣县医疗疾病证明书”、“柘荣县公安局证明”、“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明被保险人死于心源性猝死。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四项“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死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作出拒赔决定。张某的受益人对理赔处理结果不满,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火化证等证据为证,主张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在庭审抗辩过程中,被告中国人寿宁德分公司针对性提供了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柘荣县医疗疾病证明书,结合临床资料记载及案件调查死者生前诉胸口闷痛等情况,认定死者张某死因系心源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保险责任。经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裁定认为张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死亡也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但张某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疾病猝死案件,但客户往往误认为只要是死亡就能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发生了上述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产生,笔者认为,首先,寿险公司客服条线和销售渠道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寿险销售宣传和客户告知工作;其次,要广泛深入开展保险条款、保险保障相关知识宣传工作,通过上墙宣传、张贴海报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功能、责任范围告知广大消费者。同时,加强与兼业代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使之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有更进一步了解,配合做好保险宣导工作和更好地向保险消费者履行合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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