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濮阳中支以案说险:意外之财 不可贪 不当得利需返还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4日 浏览量:180 信息来源:市保协 发布人:新华人寿 |
一、典型案例 张某在2016年8月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6690元,保额150000元,保单状态有效。 2023年3月25日,张某猝死,其法定继承人家属王某携带理赔资料来公司申请理赔。经材料审核符合条款约定,正常理赔。后发现张某保单在2021年9月5月通过掌上新华APP办理了贷款,贷款金额10000元且至今未清偿。公司告知王某此保单有贷款,根据某重大疾病条款第十三条约定“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此保单因投保人尚未清偿保单的贷款本息,故本次理赔金需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正常给付。王某不认可,说并未见此笔钱,坚持要求不能扣除贷款本息。经公司系统查询,当时本次贷款金额已成功转到张某银行账户里。经与客户再次沟通,最终认可,接受扣除本息后理赔金。 二、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利益的权利。 2.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 (3)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合法根据。 本案例中,因投保人尚未清偿保单的贷款本息,如果公司全部给付则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仍需追回贷款本息。故公司发现后及时规避风险,维护双方利益。 (二)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方法和除外情形 1.返还不当得利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返还不当得利的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时,可以作价偿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 了解保险条款与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说明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告知事项等相关文件,充分了解购买产品的功能和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