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期1年以内保险产品今起停售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8日 浏览量:2434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
3月21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根据《通知》,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此举进一步强化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牢牢守住了风险底线。 根据保监会此次发布的监管规则,中短存续期产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以下简称“高现价产品”)。不过,与原有高现价产品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 对于为何要将高现价产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有规则中高现价产品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3年期以下(不包括3年期)的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因为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高现价是相对低现价而言的,现金价值高有利于减少投诉纠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短存续期产品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在具有一定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客户一般能获得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水平的收益;产品透明度高,销售误导少,相应的投诉信访也较少;产品设计类型不仅有万能型,也有分红型、普通型等。 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总体发展较快。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潜在风险。”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保监会报告,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此外,保监会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对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5年的过渡期。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3月20日,平安人寿董事长兼CEO丁当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将对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质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引导险企健康发展,防止恶性竞争,让险企和资本市场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 当被问及对后续的监管政策有何建议时,丁当表示,可更多推动行业对中短存续期产品做到独立账户、透明清晰的管理,实现投资资产与产品负债在收益率及期限方面的科学管理及匹配;从偿付能力管理导向角度,在严控风险、维护客户利益及呵护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此类产品的适度发展,使得广大保险客户更好地分享保险行业发展改革的红利及中国经济增长的红利,更好地实现保险业为广大客户服务,为社会稳定及社会进步服务。 另据一位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分析,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好事,督促保险回归本源,尤其对依赖银保趸缴的公司影响巨大,不排除个别公司出现现金流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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