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5日 浏览量:4441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公布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在充分吸收近几年行业发展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改保险业法的同时,又兼顾了合同法部分的调整,偿二代、公司治理、巨灾保险、企业年金、犹豫期、理赔难等一系列行业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都被纳入其中,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正式明确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行业监管模式。 偿二代入法 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亮点颇多,但其中保险业法部分新增的偿二代最值得关注。《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同时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等也写入了保险法。此外,还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此次修法,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与偿二代同等重要甚至更为突出。”安华农险董事会秘书、法学博士刘清元表示,在保险日渐发展成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支柱之际, “只有首先完善好规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关系的公司治理制度,才能真正让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从形似走向神似”。 正如刘清元所说,在《征求意见稿》中,起草者用大量篇幅对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作了详尽的规定,不仅仅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处置措施,还反向规定了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避监管审核的处置方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增加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时的监管处置措施。 提高罚则 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更好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适度调整了罚款幅度,以提高违法成本。在“法律责任”中,自第 176条至194条共19条,分别不同程度提高了处罚的力度,处罚金额大多提高至10万元以上,罚款上限也多提高到100万元至300万元,总体上调整为现行《保险法》的2-10倍。比如,第17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谨慎使用与违法所得相关的处罚方式,如使用,应当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人保集团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规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争议。 目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违法所得主要规定了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第二种是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 “保险产品相较于普通商品更具有特殊性,《征求意见稿》按照哪一种方式计算违法所得,需根据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论证。”该负责人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规定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 据了解,早在2013年,保监会就开展了保险法评估工作,对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评估,并重点论证了保险法修改方案。2014年7月初正式启动了保险法修改工作,2014年10月底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建议稿)》,后经多次征求业内外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法程序,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反馈意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所有工作完成之后再正式提交人大法工委,人大三读通过后才能正式公布施行。因此,业内普遍预计最早在2017年年初才能正式公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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