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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拉开保险法修改大幕:修正案取消营销员资格核准等事项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4日    浏览量:4233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从公布施行的13个条款看,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重点主要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

“这将产生双面效果。”在谈到放开营销员资格核准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靳毅表示,这可能就意味着将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以后就不存在资格证书的问题,营销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完全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但也意味着一旦营销人员违法,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目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庞大,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还在推进当中。为减少销售误导,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此次保险法修正案专门规定,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但这需要保监会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晰、强化。”靳毅说。

除放开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对机构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也有诸多放宽。比如,一家保险主体公司不能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及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综合经营已成趋势,目前保险公司要实现交叉销售,只能通过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方式进行,无疑限制了保险公司业务综合性及客户体验的发展。而在此次修正案中,这一问题得以破解。

具体来看,这主要得益于原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删除。尤其是原第三款,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款规定被删除,让保险公司的交叉销售变得相对容易。

“这将有助于打破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许可的放开可谓及时雨,毕竟通过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管控等方面的不断加强,逐渐放开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限制是可行的,而且这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集中反映了一个取向——简政放权。其实早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就明确表示,研究起草关于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就是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但这点在此次保险法修正案中并无明显体现。比如其放开了资格准入、放开了行政审批,但在后续的罚则方面却基本没有变化。在记者拿到的《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议稿(第二稿)》中,除强调简政放权外,处罚也增加了很多,甚至大部分处罚金额都增加了5倍以上。无疑,有放有罚的规定才能更加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决定,保险法等五部法律将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同时,据接近保险法修订核心团队的人士表示,此次保险法修正案只是整个修法过程的一个序幕,修法工作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从目前的建议稿看,不仅提高了部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点极限,还对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公司治理监管、流动性监管、信息保护等相关规范予以规定,内容相当丰富。预计最终的建议稿会在今年上半年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而走完法制办和人大各个流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最快在2017年最终的保险法修正案才能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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