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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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8日 浏览量:4495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 |||||||||||||||||||||||||||||||||||||||||||||||||||||||||||||||||||||||||||||
各会员单位、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2年10月18日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换发管理,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和河南保监局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河南保监局委托,承担《资格证书》换发管理工作,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资格证书》日常换发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证书》到期换发; (二)《资格证书》遗失换发; (三)《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变更换发; (四)严格审核换证资料,对于符合换发条件的,要及时换发; (五)负责整理换证资料,保存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六)负责对超过管理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提出销毁申请; (七)其它和《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到期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保险营销员所属的保险公司或者《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向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所属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换发事宜,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换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1张;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 (四)《资格证书》到期日前3个年度接受后续教育情况,《培训证明》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内完备相应3年的培训记录; (五)原《资格证书》; (六)《资格证书换发详单》(格式见附件2)。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所属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换发事宜,要提前向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统一办理。 第六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个人申请换发,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换发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1张;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 (四)《资格证书》到期日前3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培训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由培训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内完备相应3年的培训记录; (五)原《资格证书》。 第三章 遗失补发《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慎遗失的,保险营销员所属的保险公司或者《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向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八条 遗失补发《资格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补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身份证份证复印件1张;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 (四)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报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有国内统一刊号。 2、刊登信息的当版全张报纸,裁剪拼接的报纸无效。 3、刊登内容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和《资格证书》遗失等信息。 (五)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遗失证明;无归属保险公司的个人,应出具个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遗失证明。 第九条 遗失补发《资格证书》时,有效期届满,需到期换发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换发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到期日前3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培训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内完备相应3年的培训记录。 第四章 变更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格证书》记载信息因为报名期间录入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保险营销员所属的保险公司或者《资格证书》持有人可以向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 变更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 (二)身份证复印件1张。 (三)近期3个月正面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3张。 (四)修改证明 1、通过电大考试获取的《资格证书》,因报名时录入错误导致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错误的,由所属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修改证明,证明内容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错误姓名”应改为“正确姓名”等信息。 2、通过省协会电考中心和各省辖市电考分中心考试获取的《资格证书》,因报名时录入错误导致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错误的,由参考地的省辖市电考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修改证明,证明内容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错误姓名”应改为“正确姓名”等信息。 3、因户籍信息变动需修改《资格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应由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加盖公章的修改证明,证明内容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姓名’与‘现用姓名’为同一人”等信息。 (五)《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变更换发《资格证书》时,有效期届满,需到期换发的,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换发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到期日前3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培训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内完备相应3年的培训记录。 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换证人员应在换证资料上签字,保证换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按照1人1份收集整理换证资料,资料顺序应与《资格证书换发详单》人员顺序相同。 第十四条 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换证资料。对于真实性、完整性有欠缺的,不予换发新证。 第十五条 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到期换证、遗失补证、变更换证、变更兼换证等四种类型分别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六条 省协会中介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到期换证、遗失补证、变更换证、变更兼补发等四种类型整理归档,并在每日分类资料的首部附资格证书资料单。归档资料必须由经手人签字、中介办负责人审核。 第十七条 换证资料要每日整理、定期归档,按照年、月、日顺序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换证资料保管期限暂定为3年。《资格证书》换发情况、《资格证书》领取登记表、换证资料单、保险公司换发详单和销毁单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换证资料保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中介工作办公室应制作到期销毁清单,并向省协会提出到期届满销毁的申请。省协会初步审查后,向河南保监局申请销毁。河南保监局批准后,中介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换证过程中作废的《资格证书》、协会保管期满资格证书与到期销毁档案一并销毁,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 已换发但未领取的《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协会代为保管。期满后3个月仍不领取的,统一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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